日本男子杀害中国姐妹案二审宣判不一样的结

年,日本横滨市无业男子岩崎龙也杀害了一对中国籍姐妹。据日本共同社报道,负责二审的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当地时间4月19日对此案作出宣判,称岩崎龙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罪犯岩崎龙也现年44岁,与受害的中国籍姐妹是熟人关系。事发后,岩崎龙也被日本检方以杀人和遗弃尸体等罪名起诉。横滨地方法院在一审阶段判决其有期徒刑23年。东京高等法院19日在二审判决中驳回其上诉,判处其无期徒刑。

这对中国姐妹分别于年与年来到日本。姐姐陈宝兰曾在横滨市一间服装设计专门学校就读,经过多次留级、休学,于年3月毕业。而妹妹陈宝珍生前仍是一间游戏软体专门学校的学生。日本专门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两年,但姐妹俩已分别持留学签证,在日本停留8年及5年。此外,事发前,陈宝兰和陈宝珍在横滨中区福富町、伊势佐木町一带的夜店兼差,该夜店提供性服务。

据日本法律规定,虽然留学生可以从事兼职工作,但不得与风俗行业有关。两位中国女人宁可留在日本卖淫,也不愿回中国,甚至企图假结婚留在日本,才会找上恩客岩崎先生。法院文件透露,岩崎龙也先生曾频繁出入两姐妹工作的夜店,对姐姐陈宝兰有好感。然而,陈宝兰的「假结婚」请求,令他突然心碎,深感花了那么多钱,到头来只被两位中国女人当成工具人,才起了杀意。

假如中国人在外国遇害了。这里是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新闻中的这个日本男子。中国法律对他没用的。只能根据日本法律走。日本定死刑非常难。被判无期,也只能是无期了。

日本废除了死刑么?没有!那杀两人还不够判死刑么?中国人不是人么?还经常真的不够,杀两个日本人也很难判死刑。建议严查国内日本人违法犯罪事宜。给他们秀秀啥叫法制。日本不但判死刑难,执行死刑更难。截至年2月,全球个国家中只剩下56个国家有死刑。而在G7中,只有日本和美国有死刑。年的一年中,日本没有执行死刑。这是自年以来9年之后的“未执行年”。尽管在全国的7个拘置所里,单独关押了名等待执行的死刑犯。只要法务大臣大笔一挥,这些死刑犯随时都有被绞死的可能。但法务大臣就是迟迟不签字。话说,日本的畸形人群越来越多,如果死刑的话,确实有点杀不过来。

永山标准之后的日本法院基本上对死刑的态度是:杀害3人以上,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杀害2人的场合,可以判死刑,也可以判无期徒刑,还可以判有期徒刑杀害1人的场合,判无期或者有期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这样的标准,日本法院判死刑的几率还是非常小。比如年发生过一件被认为是“战前最残忍”的“东京市电司机连续杀人事件”,当时东京市电车公司的一位朝鲜人司机因为和住隔壁的同僚吵架竟挥刀杀向同僚和上司的全部家人加上自己的妻子还有路过的行人,杀死7人,伤10人。

在当时一个朝鲜人杀了那么多日本人,最后也就只判了无期徒刑。有死刑制度的日本除了在死刑的判决上比较慎重之外,在死刑的执行上就更为慎重了。本来在刑法上有“死刑执行在判决后半年之内”,但实际上这一条从来就没有得到过认真执行。年有过这么一条新闻:东京监狱关押的死囚石田富藏因前列腺癌而死亡,终年92岁,他是因为分别在年和年两次杀人而在年被判处死刑的,但在判决后25年都没有执行。现在在押年纪最大的死囚是89岁,在年被判死刑。

还有如果你在日本杀人了,你就是死刑,15年的时候因为比较轰动,看过他的人人,10年3月到12年7月都有活动,大部分时候是在分享各种日常小知识,岁月静好,还不时分享一些日语歌曲。现在再看,对比日文wiki里的记录,他在12年年初提出要结婚求加薪,然后年中辞职。7月就转载了一篇关于刑侦的分享,之后不久便因为偷车被捕,年底就因为DNA比对被发现09年的事。wiki花了很大的篇幅介绍了他的贫穷,比如盗窃前科,拖欠学费等。

林振华在该事件前已是盗窃惯犯,年即因为偷取食品而被三重县警察津警察署处以罚金,并被告知不缴付罚金的话会被处以劳役。他害怕因被处劳役而被学校退学,也不愿意向家人说明情况,因此为了筹措罚金而准备好扳手与刀具,前往名古屋市欲实施抢劫,但因市内人太多而放弃。在从近铁名古屋站乘坐名古屋线急行列车返回三重县途中,他打算抢劫一位同车女性,并在近铁蟹江站下车跟踪该女子,但并未成功。

在返回车站途中,他发现被害人家养的猫从玄关进入屋内,意识到该户人家大门未锁好,因此便潜入被害人家中欲实施盗窃,在被两名死者发现后实施杀人犯罪。关于没有杀害幸存者并在家中长时间逗留的原因,犯人称是由于幸存者不断向其祈求饶命,而且在询问财物所在以及洗涤血衣的时候,通过与幸存者聊天而放弃了杀人的念头。但法院在量刑理由中认为犯人仅仅是因为忙于销毁罪证,所以才没来得及杀死他,并不能减轻其罪责。现在做个事后诸葛亮。他的邻居反应他“安静的,有礼貌,家境不错,杀人盗窃抢劫不可思议”;

而他其实“不愿意向家人说明情况”“因为饥饿失去了人性”,日本有网民把这事归为独生子女的悲哀,但也不尽然,他在狱中的笔记强调自己“家境不错,成绩一直很好,只是因为高考失利,在父亲的劝说下去了日本”,他强烈的自尊心可见一斑,现在又看到了其他回答中他同学的描述,只能说过度的自尊自私和执着害了他。可惜。

年6月24日:过了这么多年,还是来点个题。江歌案之后媒体普及了“日本要杀至少两三个人才死刑”“外国人酌情考虑”等论述,也把这个案子拿来对比。但其实林振华对一审死刑判决不服,上诉至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年7月27日当日审结的二审中,主要争议点仍然是林振华的犯罪是否适用抢劫杀人罪。辩护人曾欲提出否认抢劫动机的证据,并要求对被告进行法庭讯问,但都被法院驳回。

辩护人指出,林振华在被户主母亲发现时立刻打算逃走,因此抢劫杀人罪不成立,是在“欲行偷盗时因被发现而陷入慌乱状态导致突然杀人”,并无计划性与强烈杀意,因此判处无期徒刑更为妥当。而检察方面则请求驳回上诉。同年10月14日,名古屋高等法院的石山容示主审法官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被告人的犯罪执著且残酷。被告人对他人生命极为漠视,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合理”。

另一方面,由于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发表了一份报告,报告中提到裁判员审判可能会有重判的倾向,因此希望各法官尊重先例,对过往的判决倾向经过适当分析后作出公平判决。因此该次判决中,法官也提到“杀人受害人为2人时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永山基准),在处以极刑的时候“应该慎重探讨何为合理的依据”,

但对一审判决结果仍作出“根据具体依据作出的合理判断,应予采纳”的结论。随后,林振华的辩护人不服判决,于当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林狱中的笔记不仅没有使他减轻罪刑,让法官得出“被告人的犯罪执著且残酷。被告人对他人生命极为漠视”的结论,再加上残忍的手段和裁判员审判,导致了目前的结果。

笔者看到的是不一样的结果,不信你自己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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